法制網北京7月31日訊 記者姚芃 8月1日起,被稱為“經濟憲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開始實施。目前,作為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議事協調機構的“反壟斷委員會”雖尚未“掛牌”,而工商總局、商務部、發改委“三駕馬車”各司反壟斷職責的格局業已明朗。來自上述部門的消息表明,各個部門一年來厲兵秣馬,各項執法準備工作靜水深流,相關配套規章將陸續出臺。
采訪中記者發現,社會對這部法律寄予厚望,人們對我國競爭制度的成長滿懷熱情。有人說,我國的市場競爭萌芽于有形市場的開放,中國市場競爭的序幕,仿佛是在集市貿易攤位的開攤收攤間悄悄拉開的;有人說,在社會的轉型中,價格“雙軌制”的推行,催生了無形市場,轉軌時期過渡性措施的兩重性、競爭與秩序的碰撞促進了我國競爭政策的成長;也有人說,我國的競爭法律政策是與市場競爭結伴成長起來的,反壟斷執法是從競爭執法開始的。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1980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的暫行規定》,是我國最早關于反壟斷的規范性文件。該規定肯定了競爭對于現代化建設的重大作用,正式提出了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
1993年底,《反不正當競爭法》應運而生,這是我國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一部基本法律。其規定的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中,有5種屬于限制競爭行為。
為增強《反法》的可操作性,更好地開展反壟斷執法工作,承擔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任務的國家工商總局,依法積極開展了配套規章的制定工作。此前制定的反壟斷配套規章分別是《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和《關于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新的《反壟斷法》的配套規章正在進行中。
若干年來,許多地方的人大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和市場競爭的實際狀況,制定了地方性反不正當競爭法規。此前已有20多個享有立法權的地方性立法機關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實施條例或實施辦法。這些地方性法規補充規定了一些聯合操縱市場的卡特爾行為等反壟斷法律規范。
此外,1997年頒布的《價格法》、1999年頒布的《招標投標法》、2000年頒布的《電信條例》、2001年頒布的《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和《國際海運條例》、2002年頒布的《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中,都不同程度地對一些限制競爭行為做出了規定。
這些不斷發展的反壟斷法律規范,共同構成了我國競爭法律的基本框架,為今天的《反壟斷法》的問世創造了寶貴的經驗,為《反壟斷法》的實施奠定了重要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