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準由被審計單位支付或補貼住宿費、餐費。
二、不準使用被審計單位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辦公條件辦理與審計工作無關的事項。
三、不準參加被審計單位安排的宴請、旅游、娛樂和聯歡等活動。
四、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的任何紀念品、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
五、不準在被審計單位報銷任何因公因私費用。
六、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推銷商品或介紹業務。
七、不準利用審計職權或知曉的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內部信息,為自己和他人謀利。
八、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提出任何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審計工作意見反饋書
科學技術部科技經費監管服務中心:
你中心委托 會計師事務所對我單位承擔的 科技計劃課題進行經費審計。我們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對該審計機構派出的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遵守審計工作紀律的情況評價如下:(以下打√確認)
1.審計人員(不在 / 在)我單位兼職,在審計事項上,審計機構與我單位(不存在 / 存在)利害關系;
2.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不存在 / 存在)利用工作之便強行索攬其它業務的情節;
3.審計人員在審計活動中(不存在 / 存在)向我單位故意設置障礙或提出不合理要求的情節;
4.審計人員用餐情況:(自行解決 / 用工作餐 / 提出特殊要求);
5.審計人員用車情況:(自行解決 / 乘單位班車 / 提出接送要求);
6.其它違紀行為:(無 / 有)
對審計人員遵守審計工作紀律的綜合意見和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