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自:新華網 2007年12月29日
新華網北京12月29日電(記者 劉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29日介紹說,針對實踐中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勞動合同短期化、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三大突出問題,勞動合同法作出了相應規定。
信春鷹在六部門聯合舉行的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貫徹實施座談會上表示,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鼓勵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長期穩定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而不是無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并明確規定了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
勞動合同法規范了試用期,明確了約定試用期的條件和期限、試用期內的工資報酬、解除試用期勞動合同的條件等;規定對拖延、克扣勞動者工資,不支付加班費的,勞動者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可要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