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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組織開展衛星物聯網業務商用試驗的通知
    • 點擊數:1089     發布時間:2025-11-26 17: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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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展衛星物聯網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支持商業航天發展的重要舉措,對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發展新質生產力具有重要意義。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優化業務準入促進衛星通信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現組織開展衛星物聯網業務商用試驗。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工信部信管函〔2025〕3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各相關企業:


    發展衛星物聯網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支持商業航天發展的重要舉措,對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發展新質生產力具有重要意義。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優化業務準入促進衛星通信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現組織開展衛星物聯網業務商用試驗。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驗內容


    (一)業務類型


    衛星物聯網業務是指通過衛星通信技術,為數據采集終端、穿戴設備、手持終端等各類設備,以及汽車、船舶、飛機等交通工具提供廣域物聯網連接的一種低速數據業務。


    (二)申請主體


    申請開展衛星物聯網商用試驗的企業,應通過構建衛星物聯網系統,以及業務支撐系統(BSS)、運營支撐系統(OSS)和管理支撐系統(MSS),依法依規在全國范圍開展衛星物聯網業務。


    (三)服務對象


    衛星物聯網商用試驗的服務對象為利用衛星物聯網開展應用的企事業單位,主要包括工業、交通、能源、農業、應急等領域中利用衛星物聯網開展數據采集和傳輸的行業用戶。


    (四)試驗目標


    通過開展衛星物聯網業務商用試驗,豐富衛星通信市場供給、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提升行業服務能力、建立安全監管體系,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和模式,支持商業航天、低空經濟等新興產業安全健康發展。


    二、試驗申請審批


    (一)申請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申請開展衛星物聯網商用試驗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2. 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3. 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其衛星物聯網星座應符合《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4. 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5. 依法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空間無線電業務頻率臺站許可;


    6. 有科學完善的商用試驗方案,應符合網絡運行安全保障、服務質量、碼號資源、網絡和數據安全、重要通信、實名制、防范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無線電管理以及其他安全技術保障等要求;


    7. 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審批程序


    申請開展衛星物聯網商用試驗的企業,向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請材料以及相關證明材料。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完成初審后,報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組織開展專家評估論證,批準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商用試驗。


    三、業務經營要求


    獲得商用試驗批復的企業,應當認真履行主體責任,落實以下要求:


    1. 做好衛星物聯網業務的系統構建及業務開通工作,遵守網絡運行安全、服務質量、碼號資源管理等要求,保障網絡通信暢通;


    2. 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預留衛星通信資源,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3. 與用戶簽訂合同后開通衛星物聯網業務,充分保障用戶知情權、選擇權等合法權益;


    4. 遵守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管理規定,依法依規接入和使用獲得進網許可的電信設備;


    5. 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報送相關業務數據,接入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體系,支持互聯網協議第六版(IPv6),支撐衛星物聯網全生命周期管理;


    6. 落實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管理、重要通信、實名制管理、防范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相關要求,加強業務和安全管理;


    7. 遵守無線電管理要求,規范無線電頻率使用行為,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避免對依法使用的其他無線電頻率產生有害干擾;


    8. 全面梳理衛星物聯網業務應用場景,分類細化具體管理措施,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備業務服務對象、業務應用場景、業務開展情況等信息。


    9. 建立完備的用戶服務管理制度和技術管理手段,若發現其用戶利用衛星通信資源開展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停止通信服務并報電信主管部門。


    四、服務對象管理


    利用衛星物聯網開展應用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使用場景管理,落實以下要求:


    1. 按照物聯網設備“一物一碼一號”管理要求(分別指物聯網終端、工業互聯網標識碼、物聯網碼號),建立物聯網設備使用管理制度;


    2. 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


    3. 不得擅自開展電信業務,不得擅自轉租轉售衛星物聯網業務;


    4. 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五、試驗退出機制


    獲得商用試驗批復的企業,未按時提供服務,或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等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依法依規撤銷商用試驗資格。退出商用試驗的企業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維護用戶合法權益,妥善處理存量用戶遷轉、退網等善后工作。


    六、組織管理保障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衛星物聯網業務商用試驗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總結評估。地方通信管理局作為本地區電信管理機構,負責做好屬地企業衛星物聯網業務商用試驗的申請報送、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等工作,建立健全管理保障機制;在申請報送及“雙隨機一公開”檢查中,對其業務情況、財務情況、場地設施、人員情況等進行實地檢查。


    七、商用試驗總結


    商用試驗期為兩年。獲得商用試驗批復的企業每年定期梳理匯總商用試驗情況及問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商用試驗情況進行評估,及時總結商用試驗的先進經驗、模式、典型案例等并宣傳推廣。


    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啟動商用試驗工作。根據商用試驗開展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適時完善相關政策,研究衛星物聯網業務的正式施行事宜。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5年11月19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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