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部公布對美國和日本原產進口的鄰苯二酚反傾銷期終復審終裁的決定,自2012年5月22日起,繼續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自本周二(2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鄰苯二酚時,應向中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
2006年5月22日,商務部發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6年5月22日起5年;2011年5月21日,商務部決定對前述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進口被調查產品對中國鄰苯二酚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繼續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