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去年頒布了《藥品市場改革法》,以防堵一些藥企將舊藥換上新名后高價出售。一年來,藥商借“換名”大舉牟利的通道被逐漸堵死。
2011年前,德國常有藥商更換藥品名稱,企圖將舊藥以“新面孔”高價賣出。為杜絕這一現象發生,2011年出臺的《藥品市場改革法》規定每種新藥均需接受“醫療保健質量和效率研究所”的“前期效用評估”,只有被評估比現存的藥物療效更好后,新藥才有漲價的機會。
在德國,藥物有法定的醫療保險公司負責采購。按規定,如果新藥確實可為患者帶來更好療效,價格將視與醫療保險公司的協商結果而有所上浮,如果新藥與舊藥并無本質區別,售價則按照已確定的參考價格執行。
德國最大法定醫療保險公司AOK27日發布“2012處方藥”報告,在新法律生效一年后公布的“前期效用評估”結果,在23種新批準藥物中,14種藥物被證實或多或少可帶來更好療效,9種藥物與現有同類藥物療效沒有區別。換句話說,評估表明大約40%的新藥是“多余”的。
《藥品市場改革法》得到了不少德國醫學專家的認可,他們說通過前期評估,人們可對新藥有著更清晰的認識,并非新藥就是好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