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費用等將被定性為商業賄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的出臺前夕,曾有部委高官因涉嫌受賄頻繁落馬。
“兩高”有關負責人認為,《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認定,明確了醫藥購銷、工程建設、政府采購等領域中商業賄賂犯罪的刑事責任,特別是對醫生“開單提成”等群眾反映強烈的賄賂行為的定性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對于賄賂范圍的認定,在《意見》中也有突破。對于采用貨幣、物品之外的方式賄賂,比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服務等,通過虛設債權、減免債務等方式增加對方的財產價值等。特別是近年來隨著賄賂犯罪由權錢交易發展到權利交易、權色交易,用設立債權、無償勞務、免費旅游等財物以外的財產性利益以及晉職招工、遷移戶口、提供女色等非財產性利益進行賄賂的案件頻繁發生。
上述負責人表示,《意見》將賄賂的范圍由財物擴大至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的數額認定,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不管受賄人是否實際取出或者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