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正當業界和投資者熱議之時,該領域的風險也開始顯現煤炭價格下行,庫存超警戒線、染指民間借貸……特別是在近期,隨著中誠事件所暴露出的重大風險,礦產信托正面臨著危局,會否出現繁華過后的一片狼藉還不得而知。
可以肯定的一點是,對于這一領域,信托公司從蜂擁而至變成了小心翼翼。援引接近中誠事件人士的話,“現在我們對于礦產信托是比較謹慎了,未來將會壓縮這塊業務的規模”。
“身陷”民間借貸
據了解,這個總規模達到30.3億的中誠信托“誠至金開1號”集合信托計劃投向于山西振富集團,所募集的資金用于整合收購四個煤礦,產品將于2014年到期。然而,由于其中一個煤礦涉及采礦權糾紛,兩個煤礦在信托計劃成立時未獲得開工批復,以及控制人王于鎖、王平彥父子陷入高利貸危機,該信托項目的風險提前暴露。
中誠信托最新發布的處置公告顯示,該項目融資主體振富能源及其關聯公司在2012年二季度新增的三宗訴訟,均因民間融資產生,此外,振富能源大股東王平彥已被山西警方控制,目前振富集團旗下大部分礦業都停產。
事件一出,中誠信托被推到了風口浪尖。業界普遍認為,該筆項目從設立的初期就已經蘊含著風險,最終的結局也是可以預見的。這讓從業者很是無奈。前述人士坦言,“在項目初期,是否涉及民間借貸很難察覺。首先它不是公司行為,不在財務報表上體現,其次這類民間借貸一般都是憑借煤老板的個人信用,在盡職調查中很難發現,即使有所察覺,對于涉及的具體數額也難以判斷。”
據介紹,通常信托公司所做盡職調查,涉及公司財務方面的主要有兩個渠道:一是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和財務報表進行分析;二是通過銀行征信系統查詢。“除非改變盡職調查的模式,比如派專人常駐當地幾個月甚至是半年的時間,但考慮到效率,現在幾乎沒有信托公司采取這種方式。”前述人士補充道。
事實上,目前的民間借貸存在著尷尬,盡管監管層在逐漸為民間借貸正名,但相關的借貸登記、信用記錄等機制尚未完整建立,民間借貸核實困難。對此,普益財富研究員范杰表示,“核實困難,并不代表著債務不存在,相反的,從2011年起,我們目睹了溫州民間借貸風波、鄂爾多斯某大型民間借貸機構崩盤,讓人不得不重視民間借貸對信托的風險。”
在他看來,這種風險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調查的時候核實具體債權債務數量時比較困難,如果融資方從事民間借貸業務,在盡職調查中一定會發現其有該項業務,但核實具體數額時比較麻煩。核實不了融資人及其實際控制人具體的民間借貸數量,就不能準確分析出項目風險的大小。二是一旦民間借貸風險先爆發,民間債務人先起訴,在沒落實抵押質押的情況下,信托計劃將會比較被動。
當然,各界關注的目光并沒有僅停留在中誠事件的本身,更重要的還有風險會不會傳遞。因為目前存續的煤礦信托約有140款,涉及規模近400億元,下半年將有30余款產品面臨到期兌付。
風險集中暴露
“到期兌付的問題現在還不好定論,因為每個項目的情況不一樣,控制手段也不同。此外,這與信托公司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能力有很大關系,但目前來看,各家公司的控制水平參差不齊。”前述人士表示。
同時,對于礦產信托的風險,該人士直言不諱。“與其他類型信托相比,礦產信托的風險要更大,因為項目評估不好做。比如房地產信托,即使不是專業的評估公司,投資者對項目的區位、價格都會有一個大概的認知,因為"看得到"。礦產信托則不同,它是藏在地下的,是"看不到"的,即使是專業的評估機構,出具的報告也會有很大差異,因為項目本身的價值不確定。而且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礦場將被停業整頓,采礦權會被收回,這個風險就很高了。”
此外,范杰補充道,礦產資源受國家政策影響較大,如當前受到節能減排等因素影響,部分小礦還存在著被合并或被收回的政策風險。非但如此,在實際操作中,我們發現礦產項目還有以下情況需要引起注意:第一,部分礦產權屬不明,無法落實資產質押、股權過戶等風控措施。其二,部分礦產業主社會關系較復雜,一旦礦產業主涉嫌民間借貸或其他犯罪,礦產將會面臨較大的經營風險。
而當下,煤炭價格下行以及庫存超警戒線則又為該領域蒙上一層陰霾。此外,不景氣的市場環境隨時可能讓信托公司陷入危局。統計顯示,截至7月18日,環渤海5500大卡動力煤綜合平均價格報收從年初的797元/噸跌至641元/噸,是五月以來的第十一次下挫,累計降幅已達146元/噸,繼續刷新著“環渤海動力煤價格指數”發布以來的最低紀錄。
在此背景下,業內對該領域的態度也變得小心謹慎。前述人士表示,未來將壓縮礦產信托的業務規模,對于已經發行的,將采取要求提前還款等手段規避風險。
面對暴露出的種種風險,很容易聯想到的是認責與賠償。然而,在目前銀信合作的模式下,義務方通常直指信托公司。據了解,在“誠至金開1號”出現風險時,中誠信托曾經考慮過與托管方(某國有銀行)共同應對,但被后者拒絕。對此,范杰表示,“這樣的結果本在意料之中,其原因在于,在整個信托關系中,只有信托公司才是信托計劃的管理人,需履行受托人義務,即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謹慎管理信托資產。而商業銀行只是信托資產的托管人,其義務只是資產保管、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不對投資者承擔因受托人過失的賠償責任。”
但事實上,信托公司對于目前的認責方式并不十分認同。前述人士坦言,“雖然目前對于賠償沒有明確的規定,但通用的一個潛規則就是信托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在他看來,要準確界定與認責,就需要看清在一個項目中,信托公司究竟起到什么樣的作用。“比如一個項目是由銀行主推過來的,信托公司這個業務只收了一個點,全部由銀行包銷,銀行收了四個點,這樣的話銀行肯定也有責任,一旦出現風險需要賠償,就要看監管部門如何界定,比如銀行的代銷費明顯偏離市場公允價格,那肯定是有問題的,而且即便是代銷,銀行方面也是要有非常嚴格的審查程序,出現風險,不應該完全由信托公司承擔。”